多家游戏公司选择赴港上市,借壳上市注入非游戏行业

多家游戏公司选择赴港上市,借壳上市注入非游戏行业

近日,证监会在发布的《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与《再融资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中透露,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界投资影视、游戏行业。这一次细化再融资审核,堵死了游戏公司借壳上市、注入非游戏行业上市公司的融资之路。

此外,版号发放遥遥无期、游戏持续整治、网络游戏总量调控,2018年无疑是游戏公司大考的一年,游戏公司出现大面积的资金紧张,业绩下滑的担忧。多家游戏公司选择赴港上市,本文就游戏公司香港上市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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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公司为何选择赴港上市

倘游戏公司选择直接上市,就A股而言,在2016年吉比特成功上市后,尚未有一家游戏公司IPO通过证监会审核。在这期间,除尼毕鲁IPO被否,仍有7家游戏公司在排队中,其中4399已排四年之久;反观港股,2018年陆续已有指尖悦动(06860.HK)、第七大道(00797.HK)、玩咖传媒、多益网络、诗悦集团、微屏软件、中手游以及家乡互动等选择赴港上市。

倘游戏公司选择香港上市,相对于A股,流程更为简单,审核标准更宽松,上市速度更快,特别是在国家“脱虚向实”的导向下,越来越多的游戏公司选择赴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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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公司业务所涉及资质

现阶段,我国对网络游戏行业采用联合监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为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的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各司其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负责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文化部对网络游戏的研发生产、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等活动进行监管;工信部主要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以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等。

出于合规性要求,拟上市游戏公司需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已取得必要的业务资质,是否存在资质证照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形下开展相关业务的情况。当然,就游戏公司在行业中所具体从事的业务不同,其所需具备的资质、证照等也不尽相同。

1游戏开发

现阶段,境内游戏程序(或内容)的开发、制作无须取得特别资质或许可,游戏开发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所制作的游戏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但是,如游戏开发者拟上线运营该游戏产品,须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审批,前置条件是所申报的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已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或相关公证,或者能够提交游戏程序源代码,游戏原始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独资企业。

2游戏出版

从事境内游戏出版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但是对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要求并非是对于全部游戏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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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营属性游戏公司本身并不具备游戏出版的相关资质,因此,大多数公司选择与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出版机构合作,由出版机构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游戏公司与出版单位之间签署代理协议等相关合作协议,对游戏的出版事宜进行约定。这种操作模式是实践中较为常见且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所认可的模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出版单位是谁,该游戏公司已上线的游戏必须已经具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文和版号。

3游戏运营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规定,作为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市场主体,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分别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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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公司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开展游戏运营业务属于不合规情形,存在被文化主管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此外,在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的收入存在被香港联交所认定为非法收入、影响会计核算香港游戏开发,进而影响利润呈现的风险。

游戏公司在证照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情形下开展游戏运营的情况较为普遍,目前香港已上市和已提交上市申请的企业中,也存在类似情况。即便如此,出于合规性角度,游戏公司从事游戏运营业务(即使运营模式为联合运营而非独家运营),也应当具备相关证照。且对于历史上“无证经营”的情况,应当尽可能地争取主管部门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不会进行处罚”的确认函或者访谈结果,否则,对于“无证经营”可能存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处罚的风险;此外,这部分收入也较难被认定为合法收入,可能会引起香港联交所的关注。

此外,对于游戏开发商或运营商,可能会依赖第三方平台授权其运营游戏,此时游戏开发商或运营商作为授权方亦需要承担审核第三方平台运营资质的义务。

综上所述,游戏公司业务所涉资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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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产品所需资质

一款网络游戏产品的上线运营,除了对游戏公司本身资质的要求外,游戏产品所需的出版审批和备案也需关注。出版审批指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出版的批复(批复号)和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备案指取得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通知单(备案号)网络。游戏产品完成出版审批和备案构成了游戏产品必备的“三号”,即批复号、备案号、ISBN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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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游戏公司业务所涉资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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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游戏公司存在“先上车后补票”的情况,即在游戏上线后才完成审批或备案。因此,我们还需关注游戏产品完成审批或备案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如上线后才申请审批或未及时备案,则可能面临主管部门的相应处罚和收入合法性难以确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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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内容及日常运营的合法合规性

1内容不得涉赌、涉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监管部门对网络游戏的内容有很严格的要求,《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对网络游戏内容作出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第十八条对网络游戏公司的经营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等。

2防沉迷系统与实名认证

在实践中香港游戏开发,游戏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行防沉迷系统和实名验证的部署,设置注册系统、验证系统、查询系统,对所有通过实名认证确定为未成年人身份的、实名身份信息不规范的和验证未通过的用户均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范围,从在线时长、收益计算、充值额度等方面加以区别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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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拟货币的发行合法合规

虚拟货币发行是否合规是近年来游戏监管部门较为关注的问题,也是拟上市游戏公司需要重点披露的问题。游戏公司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应按照产品情况适量发行,并且仅能用于兑换虚拟服务即游戏内的装备等虚拟道具,不可以用于支付、购买实务产品或者其他单位的任何服务或产品,不可以在游戏用户之间跨账户交易或转移虚拟货币,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游戏图片素材,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4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由于未经玩家同意搜集并使用玩家的个人信息,或由于未能防止安全漏洞导致所搜集的玩家个人信息泄露硬件设备,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公司面对侵权诉讼的法律风险。

5游戏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

伴随着IP改编热,文学作品与网络游戏之间的改编纠纷案频发。游戏产品的特点决定了游戏公司经常面临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音乐、道具、人物形象等产品要素侵权,以及录音制作者权侵权、小说游戏独占改编权侵权等,上述知识产权纠纷可能对游戏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成为上市之路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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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的选择

关于游戏公司的上市架构,由于网络游戏涉及外资禁止、限制业务,存在采用VIE架构的必要性。具体而言,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属于外商投资禁止类;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类;其次,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此外,该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网络游戏涉及到网络出版服务和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即属于外资禁止类;游戏运营,涉及的增值电信服务,属于外资限制类。因此,就游戏公司而言,由于外国投资者于从事网络出版及网络游戏运营的实体持有权益以及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受到限制和禁止,因此,上市主体(一般为开曼公司)不得通过股权控制的方式直接持有中国营运实体公司的权益,但可以通过一系列合约安排(即VIE协议),获取当前由实际运营实体经营的业务的有效控制权及其产生的绝大部分经济利益。因此,游戏公司(涉及到网络游戏的开发、出版、发行和运营等环节,且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一般采取VIE架构的模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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