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土》中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率土》中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本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创新性地拒绝承认《丽图》游戏整体为视听作品,并通过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三条,使游戏整体独立于视听作品。现有八种法定工种。 ,被认定为保护的新型作品,并在此基础上将游戏规则视为电子游戏原创性的核心表达,并被认为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表达的意义。 这样的判断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法院在比较《三战》和《立图》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上也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需要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则进一步讨论。 分析与解构。 最后,关于侵犯著作权赔偿额5000万元,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被告建岳公司的违法所得或授权改编原告作品的使用费的情况下,工程,法院判决赔偿超过法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5亿元。 1万元的判决结果值得商榷。

2.关于游戏《拉图》的构成的确定

1、著作权法只能保护“游戏规则的表达”,而不能保护“游戏规则”本身。

法院在本案中提出的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论点是,“在一定条件下,电子游戏规则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并获得保护”。 论证如下: 1、电子游戏中的具体游戏规则和游戏机制具有较为广阔的创新空间。 这个创意空间留给游戏设计师体现个性化的选择,并且有原创的可能性; 2、电子游戏的游戏规则和游戏机制可以伴随玩家的操作以文字、图案、声音等多种形式动态地显示在游戏画面中,让玩家清晰感知并呈现以某种形式。

首先,一审法院在论证过程中模糊了著作权法中“独创性”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功能。 版权法作为近代创建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创作者的作品免遭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侵权。 在这个法律框架下,版权倾向于保护作品的具体表达,而不是作品背后的想法或概念。 这意味着版权法并不授予创作者对其作品内容所涉及的想法或概念的专有权。 在判断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时,必须剔除作品中包含的抽象思想,只保留具体的表现形式。 “独创性”也是作品表达方式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前提。 然而,电子游戏规则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它是可以受到版权法意义上的保护的“原创表达”。

对于电子游戏规则的著作权法保护,张伟军老师曾指出,“法院在评判时,需要注意区分‘独创性’和‘思想/表达’二分法在作品评判过程中的不同作用。 “游戏玩法和规则”,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首先必须是具体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抽象的思想,否则,即使是“原创”的创新思想或者创新的游戏规则也仍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 一审法院表示。 在判断《绿图》游戏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用了较大的篇幅来讨论《绿图》游戏电子游戏规则的创作空间和独创性,但没有用足够的篇幅来论证。视频游戏规则是表达,而不是想法。

其次,仅仅因为玩家可以“感知”电子游戏的规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可以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一审法院指出,“电子游戏的规则、机制静态固定在游戏包的代码中,并随着玩家的喜好以文字、图案、声音等多种方式显示在游戏画面中。操作。” 形式动态展示,玩家可以清晰感知并根据引导不断互动,完成游戏目标。 因此,由电子游戏规则以及规则之间的联系组成的游戏机制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想法,它具有广阔的创作空间,当它具有原创性时,就应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为公众阅读、欣赏或者感知而产生社会价值,因此需要以一定的语言、艺术或者科学符号的形式表达的,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然而,电子游戏规则能够被公众感知并不一定意味着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具体表达。 玩家在玩《拉图》游戏时,直接感受到的就是游戏所呈现的游戏画面以及相应的背景音乐。 相应的电子游戏规则和游戏机制只是一些有经验的玩家对游戏图形的直接表达的进一步感受,而这种感受对应的是电子游戏规则和游戏机制本身,而不是其相应的表达。 袁波法官曾指出,人们在判断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时,往往会混淆“游戏规则”和“游戏规则表达”两个概念。 “游戏规则”是指玩游戏时所遵循的一套规则。 或指南,指定游戏目标、参与者行为、胜利条件、规则执行和处罚等方面。 “游戏规则的表达”是指以某种方式清楚地表达游戏规则,使参与者能够理解并遵守这些规则。 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游戏规则本身所包含的“规则”(即如何玩游戏),而只保护规则的具体表达方式。 人们可以用多种方式表达同一个游戏规则。 此时,规则的表述就可以构成书面作品(例如,游戏策划者在制作游戏时为了方便游戏开发而制作的明确表达电子游戏的规则和机制的策划文件,是游戏规则范围内的具体表达)。版权法的含义)。 因此,当电子游戏的规则和游戏机制固定在游戏中时,玩家在操作游戏、接触游戏画面时感受到的就是“游戏规则和游戏机制”本身,而不是“游戏的表达”。游戏规则和机制”,并非著作权法含义内的具体表述。

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_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_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

2、现有表达形式足以识别作品时,无需创建新的作品类型。

本案中,法院还就《力图》游戏作品认定问题提出了颇具争议的观点,即“电子游戏整体不应认定为视听作品,而应认定为视听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具有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认为,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的具体设计、选择和安排上。 、游戏材料和游戏程序,电子游戏是文学艺术领域中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有自己独特的创作方法、表现形式和传播手段,这与视听有本质的区别作品与其他合法作品类型一样,应当被认定为‘符合该作品特点的其他智力成果’。”

首先,表现形式是作品分类的基本因素。 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八类作品分别对应不同的表现形式。 例如,文学作品以文字的形式表现,无文字的音乐作品以旋律、节奏的形式表现,艺术作品以线条、色彩的形式表现。 等待表达,视听作品用动态变化的连续画面来传达。 因此,想要认定一部新作品,前提必须是出现一种以前不存在的新的表现形式。 对于电子游戏来说,虽然电子游戏的类型多种多样3D角色,但由于其对应的美术、音乐等资源的不同,最终展现的动态画面内容也有所不同。 但本质上,视频游戏作为一个整体仍然是体现在代码中的计算机程序。 它们与其他类型的计算机程序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增加了相对丰富的素材和资源库。 值得注意的是,当今的软件操作通常遵循数据库和程序分离的设计。 即计算机程序在更换不同的数据和资源库后仍可以继续运行。 程序本身和数据库资源库并不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 全面的。

因此,视频游戏整体上并没有产生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八种表现形式不同的新的表现形式。 电子游戏的运行程序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表现为代码形式的书面作品。 电子游戏相应资源库中存在的音乐、图片等元素在原创时表现为独立的音乐作品和美术作品。 电子游戏程序在运行时调用资源库中相应的音乐、文字、图片等元素,且液晶屏上显示的动态连续画面是原创的,则视为视听作品。 没有必要创造一种新的作品来将其认定为一种新的作品。

虽然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将著作权法第三条中的“法定作品类型”修改为“开放类型作品”,并增加了“符合作品特点的其他智力成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审理特定案件时可以随意创作新类型的作品进行保护。 版权作为一种高度排他性、绝对性的权利3D动画,其代价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行为的自由。 认定新作品并提供绝对保护,就意味着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对此我们必须极为谨慎。 因此,当现有的表现形式足以认定作品时,就没有必要创造新的作品类型,而认定“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时则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克制。

3、关于《三战》侵犯游戏《立图》所表达的内容改编权

本案争议的另一焦点是被告运营的《三战》游戏侵犯了原告运营的《立图》游戏的哪项著作权。 原告认为,被告将《立图》游戏中的资源、建筑、地图、武将等上百种游戏元素移植到其《三战》游戏中,导致两款游戏在游戏机制上存在劣势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元素设计、交互设计等方面高度相似,使得游戏中呈现的画面与给玩家带来的整体体验高度相似,构成对《绿兔》游戏的整体抄袭,严重侵犯权益。 《鹿图》游戏作品的改编及信息网络传播。 。 法院在对比两款游戏和此前一些具有类似玩法的游戏的具体内容后,认定《琵琶》游戏涉及的106条游戏规则和游戏机制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原创表达,而《三人》游戏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原创表达。 《战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了79个原创表达方式,构成对原告游戏作品改编权的侵犯。

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_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_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

1、侵犯改编权的前提是使用原作品的原创表现形式。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的改编权的定义是“改变作品、创作原创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行为不是简单的“照搬”,而是融入一定创造性劳动的衍生创作。 行为。 改编不包括对原作品的原封不动的使用以及在原作品的表达基础上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变。 只有在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现形式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而创作出的新作品才属于著作权法的含义。 适应行为。 侵犯改编权的主要形式包括未经原作者或权利人许可或授权,将原作改编成其他形式或媒介,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将戏剧改编成舞台剧等。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三战”游戏之所以侵犯原告的“立图”游戏,是因为被告在游戏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原创表达的游戏规则和机制。 在此基础上创作的《三战》游戏虽为新作,但仍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然而,版权法保护具体的表达而不是抽象的想法。 单纯基于原作思想创作新作品,不属于改编权控制的行为。 因此,侵犯改编权的前提是使用原作品的原创性和特定表现形式。 本案中,这种原创且具体的表述是指《立图》游戏中对游戏规则和游戏机制的具体文字和图片介绍,而不是具体的游戏规则和游戏机制本身。 例如,《雷图》游戏中的“三分一”游戏规则具体将内容表述为“当13州都城全部被同一个联盟占领时,奖励500虎符”。 而在《三战》这款游戏中,《天下归心》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述是“当8州都城和洛阳被同一联盟占领时,奖励为300金铢”。

2. 比较侵权时需要排除公共领域的表达

改编权的核心内涵是改变已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同时,改编作品在表达上必须与先前作品基本相似。 这只有在保留先前作品的基本表达的情况下才能做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改变旧作品来创作新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 否则,由于与之前的作品缺乏联系,新完成的作品是独立创作的新作品。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另一部作品的改编的关键是判断后作作品中的相关表述与在先作品中的相关表述是否实质相似。 因此,“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思路在判断适应行为时仍然适用。

但改编权的“接触+实质相似”判断与复制权的判断不同。 与直接比较作品与复制品整体判断是否“实质相似”不同,在改编权侵权案件中,比较的只是在先作品的原创表达在后作品中是否存在实质相似。 复制的方式,换句话说,应该将早期作品中的原始表达的整体与后期作品中的相应部分进行比较。 同时,原创表达的早期部分必须是早期作品的核心部分或者能够成为基本内容。 它可以代表前人的作品,给读者带来独特的欣赏体验。

此外,由于作品的创作往往需要参考大量的在先作品,因此公有领域中在先作品的引用和解释不受版权法的限制。 因此,在判断改编权侵权的比较判断时,如果公有领域存在在先作品的表达,则需要排除这部分具体表达内容,然后再进行侵权比较判断。 本案中,被告针对原告侵犯改编权的诉求提出通用设计和现有作品抗辩,并列举了《三国志之旅》、《三国志》、《魔兽争霸》等多款游戏进行抗辩。 但法院在进行侵权比较时,并未详细说明如何根据游戏规则排除已有的总体设计和现有技术抗辩,值得商榷。

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_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_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

3、引入相同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述也受到“混淆原则”的限制

基于版权法不保护创意的原则,既然游戏规则本身就应该被视为一种创意,那么内容本身就不应该受到保护。 受保护的只是内容的原始表达。 然而,如果你想用简洁的语言陈述某组规则,可供选择的表达方式并不多。 不同的人用自己的语言描述这套规则的结果总是相似的。 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原来的选择了。 受保护的“想法”与本来可能受到保护的“表达”混合在一起,使得两者之间无法划清界限。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条规则由于过于简单而只有非常有限的具体表述,那么这些表述也会受到“混淆原则”的限制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 比如本例中,《雷图》中的“陷落”指的是“当玩家的主城被攻克后,玩家的土地就可以被占领并出发远征”。 同样,《三战》中的“俘虏”也指的是“玩家”。 当玩家的主城被占领后,就可以连接到被占领玩家的土地上。”尽管两者的具体表述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相应的游戏规则本身(思路)是相同的,只有有限的限制。 ,在对改编权侵权进行比较判定时,应通过“混淆原则”进行限制。

4、计算的5000万元侵权责任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最终,法院在认定被告运营的《三战》侵犯原告作品《丽图》后,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最高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但同时,法院也指出,网易雷火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简阅公司的违法所得或授权改编其作品的使用费。 但5000万元的侵权赔偿金额却远远超出了法定赔偿上限。 500万元。 法院判决的这一数额是否合理值得怀疑。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也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中,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和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遵循填充原则(又称赔偿原则)。 填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最大限度地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尽可能得到赔偿,恢复合法权益。 根据这一原则,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当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

著作权法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公式也遵循填充原则。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予以补偿。 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使用费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处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五百元的赔偿500万元以上。 可见,著作权法三个计算公式对应的金额分别为: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违法所得、著作权许可参考费用。 在实施具体案件时,首先要考虑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是否能够明确计算。 当这两种计算方法无法得出准确的金额时,应考虑许可。 费用作为计算补偿金额的参考。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举证困难,通过上述三个计算公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证据。 因此,法院在计算最终损害赔偿金额时,往往会酌情使用法定赔偿。 尽管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大幅提高了法定赔偿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最高500万元,但本案确定的5000万元赔偿金额仍远远超过法定赔偿上限。 法院判决支持的赔偿金额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持。

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_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_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

5. 结论

近年来,随着将游戏动态图像作为音像作品保护的共识逐渐成熟,游戏竞争者将目光聚焦在玩法和机制上。 随着大量“换皮游戏”的出现,涉及以游戏规则、玩法为版权保护核心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这意味着游戏行业的激烈竞争进入了新的阶段。 虽然“抄袭”、“重新设计游戏”等行为看似可耻,但著作权法有其内在的立法目标。 在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要留下足够可供参考的公共领域素材。 ,从而促进源源不断的创作。 游戏本身的规则、玩法、机制都是思想层面的产物。 如果对作品进行保护,就会过度限制公众的行为自由,弊大于利。 制作“换皮游戏”的行为应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相关权益,而不是寻求突破著作权法原则确定游戏规则构成作品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笔记: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吾(知)初字22号判决书。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中1054号民事判决书。

3、张伟军:《视听作品中呈现的游戏规则仍是观念而非表达——对多起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评述》,发表于《电子知识产权》2021年第5期第1页71.

4、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7434号判决书。

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_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_权利的游戏制作费用

5.王茜:《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6页。

6. 袁博:“《三国志》曾经因为这个问题陷入了大麻烦:游戏规则受法律保护吗?” 中国知识产权报、

7.网络游戏规则版权问题分析,刘鹏,王茜,中国法院网,

8、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7434号判决书。

9、陈锦川:网络游戏是独立于其他作品的新型作品吗? ——从网络游戏的表现形式出发,

10、王谦:《论作品类型的合法性——兼评“音乐喷泉案”》,《法律评论》2019年第3期,第12页。

11、王茜:《修改:关键术语解读与分析(上)》,发表于《知识产权》2021年第1期,第23页。

12. 李阳:《改编权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二元解释法适用性的阐释》,《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1期,第71页。

13、张玲玲、张传雷:《改编权相关问题及侵权判定方法》,发表于《知识产权》2015年第8期,第33页。

文章来源:https://news.sina.cn/sx/2023-07-10/detail-imzaeyrm5082735.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