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司法观点: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

法信·司法观点: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游戏版权保护

网络游戏是指以个人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为游戏平台,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为处理器,以互联网为数据传输介质,通过广域网传输方式进行多用户同时参与的游戏。 一种为了娱乐、休闲、交流和虚拟成就等目的而操纵游戏人物或场景的游戏方法。 这是一款可持续发展的个人多人在线游戏。 网络游戏由软件程序、游戏名称、商标、游戏规则、故事情节、场景图、人物形象、文字介绍、对话叙述、背景音乐等元素组成。 游戏规则串联起各种游戏元素,引导玩家一步步过关。 网络游戏是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视听作品、软件作品等多种作品通过一定方式组合而成的多媒体作品。 因此,在审理涉及网络游戏的案件时网络游戏开发原理,首先需要明确网络游戏的哪些要素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网络游戏整体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 游戏中可以单独受版权法保护的元素

①可作为保护艺术品的要素。 原创游戏界面、游戏角色造型、武器装备设计构成艺术品,受版权法保护。

②可以作为音乐作品保护的要素。 在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主张侵犯音乐作品的案件相对较少。 游戏中的背景音乐和插曲是相对独立的元素,可以独立主张版权。

③可作为文学作品保护的要素。 游戏中较长的背景介绍、人物介绍、任务介绍可能构成书面作品。 由短文字组成的人物名称或道具名称因过于简短,不符合书面作品的创作要求音乐,不应认定为作品。

④可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一个要素。 网络游戏是一种计算机软件。 网络游戏中的每个游戏元素都必须用代码来实现。 因此,游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构成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⑤ 游戏规则不得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在2012年美国法院审理的俄罗斯方块案中,Xio开发的游戏Mino被公众认为是对著名游戏俄罗斯方块的明显抄袭。 然而,Xio 辩称,《俄罗斯方块》中的每个方块的设计目的都是为了使方块堆叠的游戏规则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因此,游戏规则、玩法、题材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成为司法判断的难题。 一般认为,游戏规则和玩法属于创意,创意属于著作权法下的创意范畴。 版权法保护的不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达。 因此,在判断游戏是否构成侵权的过程中,需要将思想表达二分法与独创性标准相结合,梳理出网络游戏中不受保护的思想和规则以及受保护的表达方式,并注意区分“规则”和“规则的表达”。 但游戏规则的描述不应简单地视为游戏规则,而应视为与游戏规则相关的表达,并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2)网络游戏整体应该如何定性?

对于网络游戏整体的版权保护模式,目前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网络游戏整体应与音像作品一样受到保护。 网络游戏的设计者和开发者类似于音像作品的导演。 他们首先需要创作或改编一个有人物参与的剧本,然后表达和创作具体的剧本,设计人物名称和形象,设计对话和旁白,设计故事。 发生的场景、音乐的引入,以及呈现在玩家眼前的视角选择、明暗选择、镜头设计、特效设计等,都让网络游戏变得类似于视听作品。

第二种观点认为游戏作品应作为独立的作品类型受到保护。 网络游戏虽然与视听作品有相似之处,但区别在于是否有公众的积极参与。 视听作品根本不需要观众参与创作。 作品的创作和最终的结局都是按照导演的构思来设计的。 网络游戏依赖玩家的参与。 不同的玩家有不同的游戏体验和策略,不同玩家呈现的最终游戏结果也不会完全相同。 因此,将游戏作品归类为视听作品很难充分体现游戏作品的特点。

第三种观点是网络游戏的整体性不应该被表征。 著作权法第三条的总称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游戏作品没有特别规定,但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的一般规定,无论游戏的方式或表现形式工作,只要符合工作的构成条件,就可以获得司法保护。 网络游戏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 当网络游戏整体作品的性质难以认定时,可以对文字、美术、音乐、计算机软件等构成要素进行单独认定,同样可以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 的目标。

我们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开发原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拍摄”的范围有所扩大。 “拍摄”并不局限于传统的制作方式。 因此,视听作品概念中对拍摄设备的限制已不复存在。 在创作过程中,网络游戏的表现形式是由游戏设计师提前设计完成的。 无论网络游戏的设计有多少个方面、有多少条可供玩家选择的路径,游戏玩家都处于游戏设计者预先制定的内容和规则之内。 游戏玩家在做出选择时所能做的就是触发多种玩法的可能性。 毕竟,它并没有偏离游戏设计师对游戏的表达。 因此,从艺术形式上看,具有一定故事情节、人物或场景设置的网络游戏与视听作品类似。 它们都是一种综合艺术形式,即文字、音乐、美术等作品通过计算机程序结合在一起。 类型被组合。 在现行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网络游戏作品类型的情况下,其性质更符合视听作品的相关特征。

司法实践中创作人,当事人主张涉案游戏构成侵权时,通常会考虑游戏界面、角色造型及装备设计、背景音乐及插曲、作品名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关卡设置、文字介绍等。 . 各个方面一一比较。 当事人主张的上述内容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 如果基于著作权法能够独立保护的要素主张权利的,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摘自《知识产权审判指南》2017年第1期(总第29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陶开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62~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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