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直播著作权纠纷多公司被判赔网易经济损失2000万

游戏直播著作权纠纷多公司被判赔网易经济损失2000万

因网络平台直播游戏内容,YY旗下公司广州花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朵公司)一审赔偿网易经济损失2000万元。 本案中,网易声称游戏运行过程中呈现的连续画面是采用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 华朵公司辩称,游戏直播画面不属于工种,属于合理的个人使用。 双方意见不同,引发了关于游戏直播版权的讨论。

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多部作品重叠、多个题材重叠,使得此类问题的讨论变得更加困难。 比赛直播过程中是否存在著作权,是否构成作品,还有待考量。 直播平台能否合理利用游戏内容成为争议的两大焦点。

争议一:游戏直播是否有版权

版权纠纷在涉及游戏的案件中尤为常见,主要涉及游戏开发商、玩家、主播等相关方是否为著作权人。

大多数法院都支持将游戏镜头认定为使用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在“上海庄游诉广州硕星《奇迹MU》案”和“网易诉YY案”中,均认定游戏开发商拥有著作权音乐音效,由于玩家的操作,游戏角色在游戏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游戏场景游戏程序开发有没有版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游戏场景是由图片、音乐、文字等内容组成,画面会与玩家的操作联动,从而产生出电影般的作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花朵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开设直播窗口,并组织主播对涉案视频游戏进行直播,侵犯了网易公司对其游戏场景作为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 不过,业内人士也表示,目前还是一审,二审是否会有变化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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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立言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之所以提到版权问题游戏程序开发有没有版权,可能是基于“最终画面是通过玩家的操作呈现出来”的现象。 游戏的操作方式由开发者设定。 玩家操作过程中,指令被一一发送至服务器并反馈至游戏画面。 本质上,玩家的指令触发既定的游戏逻辑并生成下一个画面。 演示,但是这些图片的演示是根据游戏本身涉及的程序生成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真正的设计者和创作者仍然是游戏开发商,即游戏的版权持有者。

但在“耀宇诉斗鱼DOTA2案”中,上海浦东法院认为电子竞技比赛直播不属于作品。 判决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游戏竞赛过程具有随机性、不可复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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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玩家有版权吗? 王立言表示,讨论可能是基于“表演者权利”的维度,即演员通过表演呈现既定的创作内容而产生的表演者自身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直播往往包含图片、声音等元素。 如果主播有创作行为,就相当于主播创作了作品。

争议二:直播方是否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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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易、YY案中,花朵公司辩称,游戏直播是个人在网络环境中学习、研究、欣赏的一种方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陈堂发表示,网络游戏直播、营利等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界定的“合理使用”范畴。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必要限制,一般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全也认为,非商业性合理使用是允许的,但游戏直播大多属于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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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明确了12种情况的合理使用,但尚未对游戏直播做出解释。 王立言表示游戏运营,网络游戏直播的方式、目的、效果如果超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范围,显然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

不过,上海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阳告诉记者,直播平台等游戏直播属于著作权下的合理使用,不会损害游戏开发商的利益,但会损害游戏开发商的利益。而是促进游戏销售。 此外,游戏直播也是一种转化使用行为,与直接使用游戏软件不同。

在刘春泉看来,个人直播和大型游戏比赛直播在法律条款上不可能有太大区别。 但从企业合规的角度来看,可以有意识地进行知识产权设计,直播的设计可以符合版权保护的法律要求。

记者梳理发现,以往的法院案件虽然依据不同,但大多倾向于保护游戏开发商的权益。 业内人士也向记者表示,直播平台上的游戏直播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游戏企业的权益,但对于哪些法律法规适用尚无共识。

文章来源:https://m.nbd.com.cn/articles/2017-11-21/1163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