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三(知)初字191号
(2016)沪73闽中190号
【裁判积分】
《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以类似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本质要素是其表现形式由连续的运动画面构成,涉案网络游戏在运行过程中整体画面呈现连续的运动画面。 玩家的不同操作会产生不同的图像,但它们并不超出游戏设定的图像,也不是脱离游戏的创作。 因此,原网游戏的整体画面具备了“准电影作品”的必备要素,《奇迹MU》游戏的整体画面构成了“准电影作品”。
【案例介绍】
《奇迹MU》是韩国(有限公司)Wangzen公司开发的一款网络游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桩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桩友公司”)已被授权获得在中国的独家经营权和权利开发网页游戏,以保障您的权利。 2013年,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硕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星公司)未经授权开发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并独家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 )广州卫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东公司)。 经过对比,在地图名称和等级限制方面,《奇迹神话》360级之前的所有地图名称与《奇迹MU》中对应的地图名称基本相同; 就地图的俯视图和场景图而言,两者的俯视图在配色和显示的道路图上是相同或相似的; 从角色和技能来看,两款游戏都分为三种角色:剑士、魔法师和弓箭手。 除了魔法师毒炎技能的描述外,其他技能的描述都不同。 相同或基本相同。 武器装备方面音乐,对比了两款游戏的29件武器和105件装备,线条、颜色、轮廓基本一致; 怪物和NPC方面,对比了两款游戏中的47种怪物,形状、颜色、效果都一样。 它们基本上都是一样的。 《奇迹神话》中提供的6个NPC风格中有5个与《奇迹MU》中对应的NPC风格基本相同。 庄游公司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似电影作品”,被诉游戏侵犯了其著作权。 伟东公司在经营宣传中使用误导性内容,与硕星公司一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装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硕星公司、伟东公司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对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合理费用10.5万元,并公告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准电影作品”。 经比对,《奇迹神话》游戏的整体画面与《奇迹MU》基本相似,故硕星公司、卫东公司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同时,卫东公司在游戏推广过程中使用误导性内容开发网页游戏,与硕星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奇迹”构成知名产品特有名称,被诉侵权游戏名称与其近似,构成未经授权使用知名产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硕兴公司、伟东公司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壮友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以上,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硕兴公司、卫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电影类作品”的特征在于其表现形式由连续的活动画面组成。 涉案网络游戏在运行过程中整体画面也呈现连续运动画面。 玩家的不同操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但这都是由于操作不同造成的。 产生的不同选择并不超出游戏设定的画面,并不是脱离游戏的创作。 因此,原网游戏的整体画面具备了“准电影作品”的必备要素,属于“准电影作品”。 硕星公司、卫东公司的宣传内容很容易让人误认为被诉游戏与《奇迹MU》有关,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鉴于二审庄友公司就驰名商标不正当竞争一审撤回上诉,赔偿金额相应调整,变更为硕星公司、卫东公司赔偿庄友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 余媛等人维持原判。
【法官评语】
本案积极探索现有法律框架内网络游戏的司法保护。 网络游戏整屏认定构成“类电影作品”的案件,尚属国内首例。
1、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独立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本案《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在关卡设定、地图及场景图的地图名称及图案设计、职业角色设定及技能设计、武器装备设计等方面均具有原创性,游戏画面 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的作品地图场景,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即使之前使用过个别角色和地图名称,也不影响整体游戏画面的原创性。
2、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属于“电影类作品”
网络游戏场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作品类型仍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分析认定。 著作权法按照表现形式将作品分为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 还规定了电影作品和采用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在一定媒介上拍摄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不伴音的画面组成,经放映或者放映的影片。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分类是按照表现形式进行的。 对于准电影这样的作品来说,其表现形式在于连续的运动画面的构成,这也是作品区别于静态画面的一个特征组成部分。 网络游戏在运行过程中也呈现连续的运动画面,具有“准电影作品”表现形式的特点。 具体到这个案例,《奇迹MU》这款游戏看的是表现形式。 随着玩家的操作,游戏角色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 由此产生的游戏画面由图片、文字等内容组成,并且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画面不断变化。 上述游戏画面由一系列带有或不带有声音的画面组成,通过计算机传输,具有类似于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中“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对创作方法的规定,不仅是制作技术的规定,也是对创作方法的规定。各方面。 一种融合文学艺术元素的创作方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游戏也采取了融合各种文艺元素的创作方式。 因此,《奇迹MU》游戏的整体画面构成了一部“电影般的作品”。
3、玩家的操作并非创建网络游戏画面的行为。
网络游戏与传统电影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 即网络游戏的连续运动画面跟随游戏玩家的操作,具有双向交互性,不同的操作会呈现不同的画面。 传统“电影类作品”的连续运动图像是固定的、单向的,不随观众而变化。 《奇迹MU》是一款大型角色扮演网络游戏。 开发者制作了大量的游戏素材,编写了大量的功能模块,而不是提供游戏工具。 玩家操作行为的本质是在游戏开发商创建的场景中按照设计的游戏规则进行娱乐。 在上述过程中,游戏画面是游戏引擎通过检索开发者预先创建的游戏素材,按照既定规则自动生成的。 没有证据表明玩家在游戏中呈现的屏幕上添加了非开发者预设的内容。 网络游戏中因操作不同而导致的连续运动画面不同,本质上是操作造成的不同选择。 它们不超出游戏设定的画面,也不是游戏之外的创作。 因此,连续的运动画面是唯一固定的还是随操作的不同而变化,并不能成为识别“类电影作品”的区分因素。 《奇迹MU》游戏的整体画面依然满足连续动态画面作为“电影类作品”的特点表现。
(作者单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